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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者有哪些权利

http://www.shfdcw.com/news/2004/ 2004-9-29 18:30:58 打印】 【关闭

 

   以前,很少有居民提起居住权这个词,似乎房子属于单位,居住者遇到的所有麻烦也就理所当然通过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协商来处理。然而,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居民在生活受到影响后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关采光权、隔音权的诉讼也开始屡屡见诸报端。
一、采光通风权 
  采光效果是否良好,并不完全取决于距离房屋多少米内盖了多高的大楼,而是要看整体的日照(包括侧面)是否达到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此,专家强调,现行规定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居住超过4小时(即主卧室),其中宜有2个小时获得日照。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保证房屋的总体采光程度,文件严格规定,距离地面高度低于0.50米的窗洞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上沿地面高度也不宜低于2米。 
  与采光权相比,通风权常常会被居民所忽视。为此,专家们再三申明,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小于0.60平方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持居室正常的空气流通。
二、隔声权 
  隔声是许多百姓在生活中常常遇到的难题,其中又以施工和卡拉OK扰民最为令人烦恼。在此,当发现噪音干扰时最好请有关部门做出科学鉴定,因为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居住区的允许噪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 
三、自身安全保护权 
  如今,在小区内住宅楼下或附近建小型附属设施(如商店、银行、餐馆等)的情况日益增多,当我们享受齐全的配套功能时,也不能忽略整体住宅的安全。为此,专家们反复强调,切不能因蝇头小利默许有关部门在楼下布置、存放或使用危险物品,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藏库等。  
                          (武汉晨报·楼市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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