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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新办法公布 经济适用房出租要收费

http://www.shfdcw.com/news/2004/ 2004-9-27 16:48:49 打印】 【关闭

 

从即日起市民可以上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提交对《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与建议了,截止时间到本月31日。上海市国土房管局市场二处处长黄顺清昨天说,以前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房租赁,新公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则主要是针对现在越来越多的私房业主,他提请广大老百姓给这个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更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据记者了解,新草案增加了许多内容,如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新草案还规定,将经济适用房、危改房等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土地上建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新草案规定,五种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危险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据新草案,今后本市房屋租赁有了统一合同文本,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在租金方面,草案提到: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三种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公有居住房屋;(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新草案还对违反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金额: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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